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房字〔2017〕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开发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4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
第六条 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二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连续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
(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