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建规范〔2016〕4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做好
防范和处置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落实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及其危害性的认识
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我省部分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房地产领域的风险逐步凸显,出现内部认购、违规预售、一房多卖、分割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非法首付贷和过桥贷、非法监管和挪用资金等风险点。以房地产交易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后果极其严重。房地产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有关部署安排,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本地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预警及善后处置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封堵非法集资途径
(一)推进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全覆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明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两文件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开发商内部认购、违规预售等行为;建立健全房屋买卖网签系统,4月底前实现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杜绝开发商或个人一房多卖、隐瞒抵押担保事项、分割销售等违法行为,避免通过此类行为非法集资。各地可在市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5月底前实现交易资金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开发商因挪用预售资金等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等风险;全面实施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引导交易当事人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服务,防范中介机构非法监管、挪用资金甚至携款潜逃,确保交易双方的房屋和交易资金按照约定安全交付。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便于交易资金监管顺利实行。
(二)全面启用山东房屋买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省住建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新版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鲁建房字[2015] 24号)明确,房屋出卖人要作出销售承诺:“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该条款对通过分割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吸引非法集资起到了重要的防范作用。已将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纳入在线签订和备案系统的,要充分运用在线签订和备案系统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房源真实性及他项权利的查核功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尚未完成的,要抓紧完成。暂时因系统问题仍使用旧版合同文本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5月1日前,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完成新版合同与旧版合同不同条款的梳理工作,将其作为附加条款,要求房屋交易双方将附加条款与旧版合同一起进行在线签订和备案。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和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目前,通过省行政审批系统和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我省二级以上房地产企业资质已实现网上审批,并与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挂钩。各地要加快建设信息平台,实现资质网上审批,与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挂钩,并尽快与省住建厅同步。同时,继续细化管理措施,明确惩戒条款,将房地产企业的非法集资行为及法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依法依规录入诚信管理信息平台。
(四)组织风险排查,加强风险防控。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职责任务,开展或配合参加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地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地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及时摸清本地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提醒提示广大群众,防止风险积累,消除非法集资隐患。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
部分群众对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政策、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特征等知识相对匮乏,容易受到蛊惑、上当受骗。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房地产交易政策及防范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的宣传教育目标。一要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采取在交易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页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二要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三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平面传媒等各类媒介,解读法律政策、剖析典型案例,提高宣传教育效能。同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房地产领域广告监测,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涉嫌违法广告行为。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扩大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以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 推动健全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加对房地产企业有效资金供给,满足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需求,助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政、银、保、企对接,促进缓解房地产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协调解决银行抽贷压贷问题,着力化解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妥善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着集资参与者的“钱袋子”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查询和查封等必要的协助工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协调,探索研究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归属问题,避免因开发企业被诉导致预售监管资金被冻结或划转,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房地产领域涉及非法集资的情况,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债、转移资产情形,积极稳妥处置非法集资善后问题,尽量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推动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保障购房群众切身利益,将非法集资影响降至最低。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预警及善后处置工作。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