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枣政办发〔2017〕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精神,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调控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问责。
二、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建筑产业现代化应用等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主要内容。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
三、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根据当地商品住宅消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市里不再考核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五、全面实行购房资格审核制度。购房人应提供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的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依据,贷款机构要将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严格核验购房居民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六、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推行租房人办理居住证后享有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鼓励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七、落实新建商品房价格申报制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过程中,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在销售中,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八、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注销流程,防止社会资本投机炒作商品房。对假借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进行捂盘、炒作、提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使用网签端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九、加强商品房附属设施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批准的车库(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项目的业主或租赁人使用。新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在没有销售前,应提供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租赁,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在建或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经营车库(位)。
十、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要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关工作衔接,实现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实时互通互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客户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违规独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
十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闲置土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每月5日、20日前将当地市场整顿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报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通报。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原《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16〕39号)中对人才、进城农民、在编在岗的农村教师和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的购房补贴政策以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竞买保证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调整缴费比例政策予以取消。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8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