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查阅档案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查阅档案资料的接待、咨询工作,并出具资料查阅登记表。相关业务科室要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做好咨询、查阅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三、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档案资料的,借阅人员应在资料借阅登记簿上签字,注明借阅时间、卷名称,方可借阅。借阅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于当天下班之前归还,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四、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查阅档案,应持有公函,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其它任何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效证明和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人员应当在本单位查阅,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用,要严格执行借用制度,有关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用后及时归还。
六、凡查阅档案资料,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标注、添加、更换和擅自摘抄。损坏档案资料的,应追究查阅者的责任。
七、对咨询、查阅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和拍照,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印、拍照。
八、业务科室复制档案材料,须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所复制的档案或获得的证明材料,只适用档案查阅申请时说明的目的,别无它用,再行复制无效。
九、需回复的事项,相关业务科室应按照时限要求由分管领导批示后回复相关部门。
十、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档案资料或扩大使用范围以及泄露档案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