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枣住公管[2015]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按月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80%;
(三)住房公积金月还款额按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月工资按照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经核实后确定;
(四)符合条件的担保或抵押;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限额。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和购房合同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时提供的有效购房凭证有效期以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为准计算。
(三)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款。
(四)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住房抵押方式的,账户余额留存5%的部分,可以申请对冲贷款使用。
(五)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提取条件
1、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无其他法定冻结事项;
3、本人及配偶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购房记录;
5、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购、建、修房、还贷提取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6、本人及配偶在商业银行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二)租房提取需要提供资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银行账户;
4、申请人和配偶征信报告;
5、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和缴存地名下无房证明;
6、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租房证明:
(1)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租房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房提取金额
1、租住公租房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高于公租房月租的,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公租房月租的,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2、租住商品房提取金额:月租金最高额度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度为900元/月,单身最高提取额度为450元/月,实际支出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提取。
(四)租房提取流程
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由职工所在单位集中办理。职工将提取资料交给所在单位,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统一报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将职工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打入职工单位账户。
四、支付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一)提取条件
1、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无其他法定冻结事项。
(二)提取需要提供资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银行账户;
4、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物业费缴纳证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金额
1、支付物业费提取金额: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年(不带电梯)和2000元/年(带电梯),实际支出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提取。
2、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四)提取流程
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提取。二者均由职工所在单位集中办理。职工将提取资料交给所在单位,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统一报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将职工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打入职工单位账户。
五、防范贷款风险
(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住房抵押、住房抵押加保证、信用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四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选择信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未来还款额。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地贷款的或住房公积金按月正常缴存不满3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军人除外),在所购房抵押的基础上增加一名枣庄户籍收入稳定的职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具备法定担保资格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担保期内保证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三)个人征信逾期记录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征信报告显示为关注、可疑、呆账、损失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确非本人原因造成以上情况的,本人持有效证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四)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加强对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与分析,当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枣住公管[2015]3号)第六条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六、依法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稳定运行
对伪造手续、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租赁、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骗提套取及骗贷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细则生效后相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八、本细则于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