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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枣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来源: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时间:2014-12-18浏览次数 : 345

各位会员:
    由于省民政厅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提出了新规定,同时,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对行业协会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协会章程更加科学、规范并具指导性,更有利于发挥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并结合我市房协具体情况,建议对协会《章程》作出适当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为协会性质的表述,原章程此条文字较长,为表述简练、明确,修改为:枣庄市房协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二、章程第三条为协会宗旨的表述,为了更好的贯彻十八大精神,增加了“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等内容。
    三、章程第五条修改为:“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枣庄市光明大道3909号310室”。
    四、章程第六条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按照《枣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会目前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第四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网上公示、内容更新、投诉处理等日常运行与维护工作”,在原第四(现五)款中增加了“搭建采购平台,开办电视专题栏目”。在原第五(现六)款中增加了“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定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行业企业、项目和个人”等内容。
    五、章程第七条为会员种类的表述,原来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不再设个人会员,考虑本协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团体会员,为第一款“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有关行业组织。
    六、章程第九条为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为便于及时审批入会申请,将第二款细化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七、章程第十条为会员享有权利的表述,为明确会员获得服务的内容,在第三款中增加了“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融资、信息资讯、宣传培训”的表述。
    八、章程第十二条为会员退会的表述,现将“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会员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时限超过一年的,由协会秘书处通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公开登报声明”。
    九、为了加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力度,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章程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本会经费来源的表述,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在第三款中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十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减轻会员单位的经济负担,第三十条增加内容为:“会费按年度缴纳”。
    第三十一条会费具体标准变更为“(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因为新增加了团体会员,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团体会员会费按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缴纳”。
    十二、第三十二条为协会经费支出情况的表述,原章程此条文较为简单,为表述更为明确,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为:
    本协会经费支出一般包括: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对外宣传、网站维护及刊物编印费用;
   (二)支付秘书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日常办公及开展活动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十三、参照省房协《章程》规定,章程第三十八条为新增条款: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修改请各位理事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