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枣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枣庄房协。英文名称:ZAOZHUA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Z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枣庄市(含各区、滕州市)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市场交易、中介服务、房产测绘和房地产估价、房地产金融、咨询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全市范围内房地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统筹城乡建设,助推新型城镇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做好服务。
第四条 枣庄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枣庄市光明大道3909号市住建大楼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行业发展,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参与或承办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日常性、事务性具体工作;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以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编辑出版行业简报、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房地产业展示、展览、展销活动,开展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成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中介服务、房屋征收、房产测绘和房地产估价、房地产金融、咨询服务等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与房地产业相关联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批准,可成为枣庄房协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身份,热心房地产事业,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办理入会手续在会刊上公布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对本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承诺行业诚信,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六)接收本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部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会员单位进行指导和服务;
(十一)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认识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行业较广泛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届任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资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具体标准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一般包括: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自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