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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时间:2013-06-07浏览次数 : 552

ZZCR-2013-0180005

 

 

 

 

 

 

枣住建房字[2013]44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枣庄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64

 

 

枣庄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属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秩序,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和《关于进一步理顺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初审情况、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房地产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房地产开发统计情况、信访处理情况、政令通畅情况、一票否决情况。

一、基本情况(满分10分)

(一)机构设置(5分)

1、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未设置专业科室或机构负责属地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扣3分;多个科室或机构共同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出现分工不明、职能交叉重叠情况的扣2分。

(二)政务公开(5分)

2、未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和宣传政策法规、业务职能、申报资料、办事流程、办公电话的每项扣1分。

二、申请事项初审情况(满分15分)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申请经初审后,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每件扣0.1分,最高扣5分;原件资料未审核或复印件无审核人签字的每件扣0.1分,最高扣5分;未出具明确初审意见的每件扣0.1分,最高扣5分;同一资料不重复扣分。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满分37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6分)

4、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属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材料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无故缺席房地产开发资质评审会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2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6分)

5、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信用信息认定不实,或对不良信用信息故意瞒报的每件扣0.2分,最高扣2分。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4分)

6、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开发用地建设条件意见的扣2分;不能有效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建设条件意见执行,又不能及时纠正的扣2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5分)

7、新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扣2分;不能有效监管预售款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扣1分;符合条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拨付或不符合条件进行拨付的扣1分;不能按照要求报送预售资金监管运行情况月报表的扣1分。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4分)

8、未达到标准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扣2分;竣工综合验收情况未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扣1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项目交付使用的扣1分。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3)

9、未按审定的样本合同进行备案的扣1分;不能及时对符合要求的合同提供备案服务的扣1分;备案信息录入有误的扣1分。

(七)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5分)

10、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资料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不能有效监管属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承销代理行为的扣1分。

(八)住宅产业化和绿色生态小区(4分)

11、不能按要求完成住宅产业化或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任务的每项扣2分。

四、房地产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满分8分)

12、不能完成季度检查任务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不能有效开展日常巡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

五、房地产开发统计情况(满分10分)

13、未及时报送房地产统计月报、年报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5分;统计报表中漏报、错报的每次扣0.2分,最高扣2分;未按规定形成统计报告,或统计报告质量差被通报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2分;不遵守统计纪律,不按规定发布房地产统计数据的扣1分。

六、信访处理情况(满分10分)

14、未建立信访台账的扣1分;未确定信访负责人的扣1分;未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件的每件扣1分,最高扣8分。

七、政令通畅情况(满分10分)

15、未按上级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房地产政策的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培训、会议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不能有效组织属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活动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

八、一票否决情况

16、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1)区(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同国家、省、市法规政策相抵触的;

2)因处理不当,引起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赴省进京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取得以下突出成绩的,可进行加分:

1、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先进经验,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纳推广的每次加1分,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纳推广的每次加2分,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纳推广的每次加3分;

2、成功试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或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每项加1分;

3、超额完成住宅产业化或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任务的每项加1分;

4、能够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全年未出现到上级部门上访的加2分。

第六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核内容采取查看文件、资料、记录以及实地查看等方式认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被量化对象的考核分值,最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打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排序,前三名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考核结果通过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布,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同时作为被考核对象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初。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6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