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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来源: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时间:2013-01-25浏览次数 : 2999

一、审批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二、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5、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原件1份)

6、业主临时公约(原件1份)

7、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8、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9、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原件1份)

10、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以及预售楼盘表。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11、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三、办理时限:
开发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项目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属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市住建审批窗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住建审批窗口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办理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开发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棚户区改造项目和AAA级信用企业申报项目的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于当日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科室: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开发科咨询电话 8665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