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资料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时间:2010-01-22浏览次数 : 535
枣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枣政发[2009]6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
实  施  意  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个大企业: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转型,根据国家和省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拆迁补偿原则
(一)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要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在项目的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棚户区改造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      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各区(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多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实惠,又要合理控制拆迁成本。
(四)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按照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分步实施。
二、  棚户区拆迁改造实施主体和计划申报
(一)      拆迁实施主体。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各自辖区(系统)内棚户区拆迁改造的实施主体,全权负责各自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区(市)可以成立专门公司实施改造建设。
(二)申报年度拆迁计划。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要按照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确认的改造项目,以3年完成为目标编制棚户区拆迁年度计划报市建委,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申报省年度拆迁计划。为保证拆迁项目的实施,年度拆迁计划市里可先行下达。
三、  简化审批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审批手续的相关资料,由各区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规划局进行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发证。
(二)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许可听证实行直接送达,申请听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各区(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1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四)为加快棚户区拆迁改造步伐,提高拆迁工作效率,各区(市)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规划局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在认真履行听证、调解、裁决、告知等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裁决并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四、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照省、市有关房屋拆迁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各区(市)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可以向提出购买申请的住房困难户出售,对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
(三)被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和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按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12号)执行。
五、  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枣矿集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各自辖区(系统)棚户区拆迁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建立完善各项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折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拆迁、评估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严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拆迁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凡是由拆迁引起的信访、上访,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矛盾;对无理取闹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建立拆迁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奖惩。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要建立拆迁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实施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考核管理,对在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拆迁工作进展顺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将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棚户区拆迁补偿的相关法规和棚户区拆迁改造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拆迁改造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