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枣庄市委文件
枣发[2009]13号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2009年9月18日)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转型,现就全市棚户区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城做新,新城做靓,同城化发展”的要求,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快速推进,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民生工程,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住房建设,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科学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3、市、区(市)联动,以区(市)为主。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各自辖区(系统)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要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5、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改造范围、改造责任和改造标准
(一)改造范围
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较多、居住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人均居住水平较低、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或危旧楼房),包括所有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楼房和部分村民户籍转为市民、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庄。
(二)改造责任
1、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属地和本系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棚户区改造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立项、融资、规划、计划、拆迁、检查、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涉及枣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当地政府应在拆迁和稳定工作方面积极支持、配合。
3、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分管负责人,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四、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改造
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各级政府组织改造
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拆迁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三)自主改造
鼓励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各项规划、计划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依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优先改造城市核心区、城市出入口和重点交通沿线区域。因地制宜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将原地改造与迁、并相结合,将宜居与城市化发展相结合,将改善居住环境与方便幼教、就医、托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建设相结合。改造的具体区域和时序、改造方案、年度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按照原拆原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三)集约审批
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需市级审批和解决的问题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调度会制度,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限时办结。
(四)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六、相关政策
(一)融资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各区(市)提供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市)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各区(市)、枣矿集团也可成立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根据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并可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待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后,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2、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完成好的区(市)(包括枣矿集团),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各区(市)应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可建立政府贴息制度,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的贷款贴息;枣矿集团纳入市统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其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额拨付给枣矿集团,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规模、利率优惠上给予倾斜,土地使用权手续完备的可以认缴项目资本金。
4、全力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艰巨,工程量大,要在全力自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抓住枣庄列入国家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市的机遇,市建设、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枣矿集团要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
5、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社会募集、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行划拨供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可以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作为条件,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可直接抵扣因拆迁、安置、补偿等所产生费用。对棚户区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设立收入专户,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以丰补缺及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定需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枣矿集团所属远离城市的工矿区,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的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边缘地区或近郊区。
(三)规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税收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实现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留归项目当地政府;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免收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收契税。
(五)拆迁安置政策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居民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可以向提出购买申请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确定。
(六)住房保障政策
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支持各区(市)、枣矿集团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廉租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七、组织领导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各区(市)和枣矿集团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或专业公司,制定本区域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招投标,严格建筑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强督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奖惩,强化监管。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并作为市人大、市政协视察的重大事项。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当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分管副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考核和任用,对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优先提拔任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强化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做法,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附件: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潘 强 市政府副市长
刘宗启 市政协副主席、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江 卫 枣矿集团董事长
张鲁军 市政府秘书长
张 杰 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许新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局局长
成 员:黄 涛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曾广杰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成典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 靖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蒋新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主任
王昌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
王广部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王 刚 滕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吴 磊 薛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红民 山亭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朱国伟 市中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振学 峄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霍媛媛 台儿庄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胡夫海 市人防办主任
杨建国 市发改委主任
韩 松 市物价局局长
徐建民 市经贸委主任
杨家国 市民政局局长
尹克同 市财政局局长
刘世杰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孙法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宗贞 市国税局局长
傅 超 市地税局局长
潘业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贺炳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宜民 市人民银行行长
郭训祥 市规划局局长
姜 山 市建委副主任
康宝奇 市房管局局长
纪学成 市房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张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姜山、康宝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题词:住房建设 棚户区改造△ 意见
中 共 枣 庄 市 委 办 公 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