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建房字〔2008〕49号
关于公布《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建委、市物价局制定出台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枣建房字〔2007〕20号),该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研究修订,现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原枣建房字〔2007〕20号和枣建房字〔200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标准》
2、《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3、《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标准》
4、《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楼房层次调整系数》
5、《枣庄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容积率调整系数》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市房屋拆迁 附属物补偿标准 通知
抄 报: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 送:各拆迁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