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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时间:2006-06-19浏览次数 : 634
各市地建委、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 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保证住房售后维 修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解除购房人的后顾之忧,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把建立维修基金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尽快落实。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三、我省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要建立维修基金。
四、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其维修基金由购房者按购房款项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属全体 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要将 代收的维修基金交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五、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除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有住房 售后维修 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35号文)的要求,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 按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外,对今后购买公有住房的,在售房单位收取房价款时,按住 房评估价格的2%收取住房维修资金,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其 中,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归售房单位所有,个人缴纳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此文下发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者可按照当时售房成本价格2%的比例补交,也可根据购 房面积,按每年1—3元/平方米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共有部位维修资金,具体采用何种办法 由各市地自行确定。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其利息收入根据业主或物业部门的住房 维修计划申请支用,但不能支取维修基金本金;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的维修资金,其本 息均可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由业主按其拥 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份额分摊。在房改初期,对房改前留有欠帐较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各单位可酌情统筹解决。
六、维修基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专项基 金。各地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精神制订办法,以确保维修基金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目前尚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通知 规定的,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补足,以确保住 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